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1民特字第14号
申请人: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盛路12号院2号楼-1至4层101内1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辽宁省庄河市。
申请人:朝阳中商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柳城街道***新柳城C1区C33-3/C33-4/C33-5/幢1单元。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朝阳中商通商贸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27日经朝阳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朝阳中商通商贸有限公司分三次偿还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13,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2020年10月31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2020年11月30前支付3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朝阳中商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经朝阳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调解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董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