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2民终11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纳斯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5号院5号楼1层2**1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23号院B区1层13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纳斯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斯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远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2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斯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信远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偏袒信远公司。信远公司违约在先,合同是2020年11月25日签订,信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30日内完成膜材料设备到场、安装、调试,该工程验收时间是2021年5月6日,实际延误工期120日。2.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施工材料、检验报告弄虚作假、内膜样品与竣工交付的膜结构不一致、将发电机设计时的柴油机更换成汽油机等,信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施工。3.气膜馆冬季温度未达到零上15-17度。对方的技术员***曾保证过,有录音为证并申请做鉴定。
信远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纳斯龙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1.关于发电机,约定是柴油,后来换成汽油,是因使用方说二环内加柴油不方便,汽油机价格比柴油贵,是经反复沟通,对方也同意,设备从进场安装及交接验收,纳斯龙公司均未提出异议。2.关于保温材料和工程质量均不存在问题,对方也验收合格,纳斯龙公司所述的部分检验报告与本案无关。3.关于气膜馆温度,所有设备选型、设计等均按纳斯龙公司要求做的,但旋转门和安全门不是我方制作,是对方自己做的,并不专业,故场馆的气密性和保温性比较差。4.使用方至今未反馈存在问题,检验报告是分批次抽检的,如果纳斯龙公司对工程质量、检验报告存在疑问,可自己出钱复检。
信远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纳斯龙公司履行合同,给付我公司工程款、税金及违约金合计369900元(包括拖欠的工程款:290000元,税金:63700元,逾期付款利息:1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纳斯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25日,信远公司(乙方)与纳斯龙公司(甲方)签订《北京八中气膜体育馆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载有以下内容: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就北京气膜体育馆气膜设备供应、施工一体化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一、乙方承揽的工程内容及范围:1.膜造型及裁剪图的设计、膜材的加工制作;2.气膜控制系统技术服务;3.膜材料和机械**的运输以及安装的全过程;4.项目概况及设备明细详见合同附件;二、双方协议价款:工程总包价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元整(¥490000)总价款中不含基础、照明系统、消防部分;不含税金。三、工期:总工期为收到预付款30日内。四、付款方式:1.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甲方支付乙方30%的工程款147000元;2.膜材料及相关配套设备全部到场时,甲方支付乙方45%的工程款220500元;3.膜主体及配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甲方支付乙方22%的工程款107800元;4.预留3%质保金14700元,贰年内无质量问题返还。五、乙方责任:1.乙方应对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所设计、制作、安装内容的合理性、可靠性负全面责任;2.保修期贰年,保修期之内出现质量问题(非乙方或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乙方免费负责维修。保修期外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维修,收取适当的成本费。六、甲方责任:1.甲方应依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期付工程款;2.甲方提供动力电或发电机;3.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争创优质工程。若有问题双方协商解决;七、违约责任:1.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甲方不能按合同协议要求提供开工条件;2)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连续停工超过4小时,工期顺延;3)甲方未按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4)甲方提出的重大或关键部位设计变更,致使方案改变而影响施工;5)乙方应天气等原因无法施工,其工期顺延;6)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两天内,就延误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两天内予以确认、回复,逾期不予回复,乙方视为延期或要求已被确认。2.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协议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八、经双方确认的图纸及设备清单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合同书签订后,信远公司进行了气膜的安装调试,于2021年1月20日完工。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北京八中气膜馆交接单》。纳斯龙公司签署时间为2021年1月21日。
2021年5月6日,纳斯龙公司签署《工程验收单》,确认合同所规定的内容已全部完成,验收合格。
关于工程款支付情况,一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确认纳斯龙公司已向信远公司支付20万元。
现纳斯龙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纳斯龙公司提交情况通报2份(落款日期分别为2021年12月24日,2022年1月18日)及微信截图,用以证明纳斯龙公司向信远公司说了存在的问题,信远公司没有回信,没有修复。信远公司质证称,收到情况通报是在起诉以后,纳斯龙公司说的原因不存在,因为跑风严重,影响温度了,对方把温度计装在旋转门旁边、安全门上,是温度最薄弱的两个点,纳斯龙公司就是为了不付款;微信是在信远公司起诉后纳斯龙公司为拒绝付款发的。
纳斯龙公司提交信远公司提供的材料检验报告,用以证明报告和实际情况不一样。信远公司质证称,这是3月中旬给纳斯龙公司发的,是别的项目,不是涉案项目,涉案项目没有pvf膜材。
纳斯龙公司提交北京八中气膜篮球馆方案介绍,用以证明信远公司提供的方案,没按方案做。信远公司质证称,是微信发的,信远公司是根据纳斯龙公司图纸和微信要求做的。
纳斯龙公司提交信远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录音,用以证明对膜馆温度的说明,应该达到多少温度。信远公司质证称,我们公司有这个人,录音真实性不清楚。
纳斯龙公司提交与业主方北京八中的***微信截屏,用以证明温度达不到,要求纳斯龙公司整改。信远公司质证称,这是纳斯龙公司诱导***发的,学校当时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审理中,信远公司、纳斯龙公司述称涉案气膜体育馆项目系由纳斯龙公司总包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信远公司施工。信远公司具有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
本案中,纳斯龙公司与信远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属于分包人与分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情况,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纳斯龙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根据合同书约定,工程总包价款为49万元,不含税金;预留3%质保金14700元,贰年内无质量问题返还。双方当事人对工程总价款为49万元无异议,但纳斯龙公司认为双方未约定税金,且两年质保期未满应扣除质保金。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书约定不含税金,但未约定税金由谁负担,属于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且双方未另行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无法支持信远公司关于税金的主张。另外,涉案工程验收至今尚未满两年,质保金部分未达付款条件,对信远公司该部分主张,亦不予支持。纳斯龙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其已签署《工程验收单》确认工程验收合格,如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其可请求信远公司进行维修,信远公司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修理或返工。而纳斯龙公司作为分包人,并非涉案气膜体育馆的发包人和使用方,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扣减了其相应工程款、质保金或要求其承担合理修复费用,在此情况下其并未产生实际损失,故其应按约定进度向分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确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经通知后施工人未进行修理或返工,而扣减了纳斯龙公司相应工程款、质保金或要求其承担合理修复费用等,则纳斯龙公司可另行向信远公司主张赔偿相关损失或扣减质保金。鉴于此,目前本案并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的必要性,故对于纳斯龙公司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信远公司主张纳斯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义务的诉讼请求,具有合同依据和法律根据,对其中275300元部分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关于信远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庭审中其明确系逾期付款利息。因合同书中对利息无明确约定,故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结合合同书约定及本案实际情况,剩余工程款275300元中167500元应于膜材料及相关配套设备全部到场时支付,其余部分应于膜主体及配套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之日支付,信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节点具体时间,但上述节点至迟为工程交接之日即2021年1月21日。纳斯龙公司应支付上述日期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对于信远公司主张的利息16200元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对于信远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余部分,不予支持。判决:一、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纳斯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75300元;二、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纳斯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利息(以2753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16200元为上限);三、驳回北京信远亿嘉膜结构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纳斯龙公司围绕其上诉请求,提交证据1.2020年11月11日《北京八中气膜篮球馆方案介绍》一份,证明与合同清单一致,信远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施工。信远公司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认可,但此方案是合同签订前给对方的建议,并不是合同附件,与本案合同无关。证据2.三张备用发电机照片,证明现有的发电机设备与设计的产品型号不符,信远公司未按合同要求施工。信远公司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关于柴油发电机换成汽油发电机的问题前述答辩意见已说明,纳斯龙公司是认可的,且未提出异议。
在本院审理中,纳斯龙公司申请对八中气膜馆的内膜、保温材料、外膜分别进行鉴定,鉴定上述材质与合同约定的各项指标和参数是否一致,竣工检测报告中的各项指标与实际使用是否一致,信远公司所报的阻燃铝布箔材料与八中场馆使用是否一致。证明信远公司没有遵守合同约定,严重违约,弄虚作假。另,还申请对***的电话录音进行鉴定,证明***是信远公司的技术人员,其曾承诺室温控制在15-18度,气膜馆室内温度不达标。经本院审查,对纳斯龙公司的上述四项鉴定申请未予准许。除上述事实外,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归纳诉辩双方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纳斯龙公司在信远公司交付工程并验收合格后,是否还能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纳斯龙公司与信远公司签订的合同书,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本案中,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1月21日竣工交付,并于2021年5月6日验收合格,纳斯龙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价款。现其主张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其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纳斯龙公司作为分包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发包人扣减了相应工程款,故应向分承包人信远公司支付尾款。纳斯龙公司主***公司违约120日,事实依据不足,其所主张的鉴定申请与本案争议的处理并不具有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纳斯龙公司主***公司施工中存在多项质量问题、违约施工、弄虚作假等拒付工程款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应当指出,信远公司对保修期经过之前,对保修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确有质量问题时,仍负有质量保修义务。如纳斯龙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可另行解决。
一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对税金、扣除3%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处理适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纳斯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29.50元,由北京纳斯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艾 明
审 判 员 孟 龙
审 判 员 李 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