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2814号
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京京,系原告员工。
被告:四川翰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烽,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43.74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