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0638367B,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河西。
法定代表人:赵铁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东,系宁夏昊德(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78238U,住所地内蒙古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3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郭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执行的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大兴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依本院作出的(2019)内0624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及给付案件受理费19471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向申请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依照(2019)内0624民初1455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向鄂托克旗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相关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发限制消费令。现尚未执行1947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敖日 格乐
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
审判员 召日 格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莫 喜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