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102号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92027038A。
住所: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14标段14-4224、4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元江县利行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80594832380。
住所:元江县红河街道办兴元路检察院旁。
法定代理人:赵兵。
被告***,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江县利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2020年7月7日,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613元退还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崔光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