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马关荣旭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491号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14标段14-4224、4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国。
被告: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马白镇文化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哈尼族,1986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宜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