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双版纳冠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民初492号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14标段14-4224、4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国。
被告:西双版纳冠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曼龙匡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徐文豪。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双版纳冠林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宜禾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