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6民初22711号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新兴工业园六区A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90502T。
法定代表人王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兰,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14标段14-4224、4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92027038A。
法定代表人张向国。
原告深圳市佳信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许家丽(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