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6121号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92027038A。
住所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14标段14-4224、4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凤,女,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隆昌县,系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守卫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74694283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6标16-4212、4213、42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6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被告罗旭明,女,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邵县。
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守卫者科技有限公司、***、罗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减半收取790元,由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余额790元退还原告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崔光远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邓义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