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元江县利行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1执570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新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14区4224-4225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国。
被执行人:元江县利行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县红河街道兴元路检察院旁。
法定代表人:赵兵。
被执行人:魏清陶,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犍为县。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云南千里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江县利行科技有限公司、魏清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1民初139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5,667.00元及利息,执行费135.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并划扣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6474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魏清陶名下有云F×××××大众汽车牌、云F×××××桑塔纳等汽车,因申请人未能提供上述车辆的具体所在,也明确表示无需查封,故本院不予处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元江县利行科技有限公司、魏清陶的存款、工商、证券、税务、婚姻、车辆等,以及依法到不动产中心及公积金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诚
审判员 杜安旻
审判员 邹序金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