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8民初116号之一
原告: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319869584Q
法定代表人:林晴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然,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琵琶岛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09894099A
法定代表人:杨帛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卿,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作出(2021)冀0928民初116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0978元,被告在吴桥县水务局的工程款979542.35元。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诉,准予撤诉,被告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340978元,在吴桥县水务局的工程款979542.3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谢荣坤
人民陪审员 杨春雨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亚利
书 记 员 刘连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