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8民初116号
原告: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桥县桑园镇黄河路南香山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8319869584Q
法定代表人:林晴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良,河北侯凤梅(吴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然,该公司员工。
被告: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琵琶岛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09894099A
法定代表人:杨帛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卿,河北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磊,该公司员工。
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88元,减半收取1244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河北亿通塑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荣坤
人民陪审员 杨春雨
人民陪审员 张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张亚利
书 记 员 刘连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