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嘉体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嘉体立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0459号
原告:北京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244号。
法定代表人:孙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昕宇,北京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春林,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
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霞美镇光伏基地创新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黄春林。
原告北京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黄春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玄红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戴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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