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2729民初988号
原告:大方县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709554078C。法定代表人:李恩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长顺县城关长发路外贸站一单元,法定代表人:蒋家安。
被告:长顺县恒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顺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彭先丽。
被告:长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长顺县为民巷与育才巷交叉口北50米,法定代表人:陈明勇。
原告大方县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长顺县飞鸿建筑有限公司、长顺县恒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长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方县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益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大方县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谢江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曾林志
书 记 员 付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