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02财保55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大唐热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程成,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荣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文国,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荣天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陕0302财保42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荣天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2730.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市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荣天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董 兵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院印)
书 记 员 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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