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30民初20号
原告:***。
被告:荣天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文国。
被告:***。
原告***与被告荣天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建云
人民陪审员 申 昱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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