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0388号
原告:***,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XX城县。
被告:荣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潘文国,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告:**,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男,1983年9月7日出生,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荣天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蒲婷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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