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1482号
原告:***,男,生于1956年12月2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子),男,生于1989年4月21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陇县。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1134576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原告***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意思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琼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