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大同市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民初6376号
原告:**,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某,山西法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山西逢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大同市矿山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691元,减半收取计15345.5元,本院退还原告**15345.5元,由原告**负担15345.5元。
审判员 闫     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尚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