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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202执3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吕军华
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8)鲁12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吕军华在莱商银行62×××2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泰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