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03执保7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6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陵县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商河县鑫源路。
被执行人: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原莱芜市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任花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7722T。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刘凤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 菲
书 记 员 崔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