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执保162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振明,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成,济南莱芜振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83年5月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耿海涛,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彤,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志华,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任花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莱芜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中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 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崔言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