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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2民初7799号
原告:***,男,198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东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柳江路******1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AUDHD3U。
法定代表人:陈燕青,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浙江东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包婉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陈冠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