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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2民初210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93400871F,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南院**楼**。
法定代表人田作华,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连庆、吴静,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高碑店市人,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代理人周波冈、夏明华,江西求正沃德(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839956D,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县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嘉苑小区**楼**iv>
法定代表人崔宗宾,任总经理。
**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众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2019)赣0822民初2104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依法撤销(2019)赣0822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已将工程轨道精测工作发包给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案外人西安柒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由西安柒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测量。被申请人**是西安柒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与申请人既非劳动关系,也非劳务雇佣关系。被申请人**在发生工伤后,应当向用人单位西安柒浩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并且被申请人**违章作业存在重大过错,而申请人的工作调度安排不存在过错,申请人不应承担事故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未经开庭审理,无法确认事故各方的责任,(2019)赣0822民初2104号先予执行民事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铁二十二局集团轨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胡宗仁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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