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执保7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839956D,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嘉苑小区1号楼2-103室。
法定代表人:崔宗宾。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诉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关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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