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6083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王连福,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孟凡伟,男,197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吕天湖,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原告:吕开海,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上列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明星,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839956D,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崔宗宾。
被告:中稀天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59914305G,住所地梁山县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平。
原告***、***、王连福、孟凡伟、吕天湖、吕开海与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稀天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王连福、孟凡伟、吕天湖、吕开海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连福、孟凡伟、吕天湖、吕开海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范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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