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7499号
原告:***,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郑妨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