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7499号 原告:***,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郑妨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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