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5民初68号 原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经济开发区水泊路与东门街交叉口南318米郓赵公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83995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唐庙乡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555246231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面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72元,减半收取计39536元,由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现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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