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32民初6122号
原告:***,男,195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莱西恒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12839956D,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郓州嘉苑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淑玉,山东居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稀天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559914305G,住所地,住所地梁山县马营乡政府东侧1000米处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煊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稀天马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8元,减半收取934元、诉讼保全费850元,共计17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