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6执恢69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路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东云阁107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市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4月27日生,住河南省范县濮城镇县二院家属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8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市区北中原石油化工联合总公司018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住河南省范县。
本院在执行陕西路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未生效,故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116执恢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立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白广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