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902执3610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兴安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兴安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8)豫090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标的为:62025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执行,对诉讼中查封恒远公司在葛洲坝集团公司的到期债权依法通知其履行到期债权,但葛洲坝集团公司已超付工程款和没收保证金为由提出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该笔债权已无法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和车辆),对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进行了线下查控,发现:1、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故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