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15执22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继忠鑫盛防水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永丰乡汉江村庙东湾。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武汉继忠鑫盛防水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6月1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继忠鑫盛防水安装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16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2636元、执行费1652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濮阳市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