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旭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项城市东旭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项城市东旭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20000元整、执行费200元;现查明(2017)黑06民终133号民事调解书中”上海滩车位D区74号、80号”不存在,也并不在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故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民终1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晶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