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422民初711号
原告:***,女,1958年4月14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应远欣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大顺路锦天新城中心S4-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MA2NPC4656(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寿县行政中心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216U。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湛锐,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该委员会副主任,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县文物保护中心,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原县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422486233372X。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原告***与被告安徽应远欣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寿县文物保护中心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诗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