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丰民初字第06574号
原告商丘市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八一路中段北侧(市建委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城关西航路海天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9月1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豫建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豫建公司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商丘豫建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五十三元,由原告商丘市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