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3民初624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化,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信都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旺洲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金店镇铁顶墓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91115603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被告:***,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旺洲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