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旺洲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旺洲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3民初624号 原告:***,女,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化,住内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台市信都区天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旺洲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丘县金店镇铁顶墓村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3091115603D。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 被告:***,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旺洲绿化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