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2537号
原告:深圳市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卓越维港名苑(**)**E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3455G。
法定代表人: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美玲,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
本院在受理原告深圳市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按法律规定申请减、免、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