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一案结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七路卓越维港名苑(北区)1栋E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4113455G。
法定代表人:郑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中弘策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工资等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435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2275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3232元,申请执行人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22990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4359号仲裁裁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242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南劳人仲案[2018]4359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羊大雄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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