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306)内存款人民币9235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