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博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博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1121)内存款人民币9235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