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博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博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2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账户(尾号6112)内存款人民币9235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账户(尾号6112)内存款人民币9235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