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306)内余额人民币92351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尾号0306)内存款人民币9235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彬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