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执368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6184424X6,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金梅。
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WD08G0K,地址徐州市云龙区、云龙区政府驻以西、宝龙广场A幢1502室。
法定代表人:吴新猛。
被执行人: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22Q44,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振宇。
关于江苏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苏130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江苏福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立即支付申请人595489.7元。
在执行中,本院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通过EMS司法专邮或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放鹤路1088号第6幢E011室、徐州市云龙区宝龙广场A幢1502室调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员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595489.70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徐州中润鼎利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润鼎利(上海)金融信息服务中心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梁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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