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盐城盛州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903民初1068号
申请人:***,男,1971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区。
被申请人:盐城盛州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93926852J,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新都西路汇都大夏(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6576107D,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博隆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福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06184424X6,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办事处美丽居委会1幢601室(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盐城盛州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福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00万元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盐城盛州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鹏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福象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太
审判员周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傅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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