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7民初1589号
原告: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刘八里乡付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娟。
被告:***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桥西中山西路**佳泰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军刚。
被告:***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市廉州镇东街村东iv>
法定代表人:闫军刚。
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书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温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