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927民初1549号
原告: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刘八里乡付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娟。
被告:***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藁城市藁城区廉州镇东街村东。
负责人:闫军刚。
被告:***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中山西路258号佳泰大厦21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闫军刚。
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州同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4.6元,减半收取计1567.3元,有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杨书才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温雅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