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81财保26号
申请人:河北衡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其勇,经理。
被申请人:***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闫军刚,经理。
被申请人:***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闫军刚,经理。
申请人河北衡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238000元的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保全财产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衡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轴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藁城分公司23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10元,由申请人河北衡通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铁柱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