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06民初8295号
本院受理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山东神驰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书面协议选择了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且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现被告提出移送至协议管辖的法院审理,原告虽表示不同意移送管辖,但原告未提出任何不同意移送的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认为根据与原告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十七条约定: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产品购销合同》的签订地为东营市河口区,故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经询问,原告不同意移送,但原告未提出不同意移送的依据。
被告山东神驰石化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周超书记员时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