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06执保1179号
申请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96年1月19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魏都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2023)辽0106民初227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25号,建筑面积为5763.47平方米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