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599号
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四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102665518。
法定代表人:荆毅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章,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马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开发区三庆世纪财富中心A座6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12129。
法定代表人:张桂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静,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马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天马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远婷
书 记 员 郭 蕊